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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某网络科技公司与汪某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发布日期:2023-06-13

       案情简介

       原告某网络科技公司旗下经营两款直播平台,其经营模式为:平台主播与注册用户开展娱乐互动,用户通过现金充值获得平台内的虚拟货币,通过消费该货币向主播打赏礼物,主播获得礼物兑换后按照约定比例向公司分成收益。公司在打赏环节设置中奖程序,将特定比例的打赏金额归入奖池,在一定礼物赠送周期内,根据后台配置,由程序算法随机生成中奖礼物个数索引,用户有机会从奖池中获得其所打赏礼物价款的一定倍数返还作为中奖奖励。通过后台权限,公司高管可登陆平台账号查看平台配置的不同礼物的中奖周期、中奖倍数和个数,通过分析送出数量(即该周期累积已打赏的总数)和中奖数量,可知返奖率,以此推知该礼物在该周期内即将中奖的概率高低。被告汪某系该公司前运营总监,双方签订保密协议。

      汪某在职期间,利用自身账号权限,登录查看、分析后台数据,掌握中奖率高的时间点,通过关联多账号进行刷奖,获得平台高额奖金;汪某离职以后入职相同行业的另一平台公司,在自身账号已被注销的情形下,仍通过获取公司员工胡某账号的方式,继续登录后台进行刷奖,汪某持续一年多时间多次登录进行被诉行为,自述以此获利200余万元。杭州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直播打赏数据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商业秘密,被告构成侵犯商业秘密,并适用惩罚性赔偿,认定获利金额200万元为赔偿基数,以侵权获利的1.5倍确定赔偿总额,确认汪某赔偿损失金额为300万元。

      典型意义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指出,加快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完善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同时,为完善平台经济公平竞争秩序裁判规则,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提升数字经济创新能力,我省法院也提出打造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示范地的相关要求。最新修订的商业秘密司法解释第一条特别新增列举“数据”作为经营信息。数据的应用已经成为互联网行业的主要运营模式,而数据的保护途径却尚无明确立法规定,本案是适用商业秘密条款保护数据的最新案例,针对数据在秘密性、保密性、价值性三要件上的特征进行认定,界定了企业后台用户行为数据的权益基础和价值内涵,为把握数字经济发展规律提供研究样本,确立了以商业秘密路径保护数据的审查思路。

       同时,本案还适用惩罚性赔偿条款,有力保护企业数据权益,规范直播行业生态,彰显了司法保护数据生产要素的决心和力度。(审理法院: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杭州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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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品牌控价、品牌维权,第三方律师打假机构

       品牌厂商发现侵权,法院起诉索赔时,一般会外包给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品牌打假机构)公司,尤其承担全部费用(律师费,车费,公证费等所有费用),采用法院判决侵权赔偿金分成的合作模式! 商标权利人,自己没有任何成本,就有侵权赔偿金分成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