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于2023年1月13日生效。A水果店申请执行后,2023年5月29日,Z公司在朋友圈发布致歉声明称,希望G水果店对其损害名誉的行为予以谅解,并表示有过当改,望各位同仁引以为戒,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不会再出现类似情况,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该案主审法官李明星认为,同业竞争对手相互评价应遵循客观、审慎规则,这是该院为民营经济市场主体营造有序竞争环境的典型案例。民营经济主体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而商誉是民营经济主体名誉权的核心利益。在司法实践中,民营经济主体对竞争对手进行不符合客观实际的贬低性评价,是侵犯民营经济主体名誉权的重要类型,亦是不当竞争的常见手段。因存在竞争关系,民营经济主体更有动机对同业竞争对手发表负面评价。该案的裁判,明确民营经济主体在作出对涉及同业竞争对手的社会评价时,应客观、中立,负有高于普通消费者的审慎注意义务,不符合客观实际的贬损竞争对手商誉的行为构成名誉侵权,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该案的裁判,既是对民营经济主体名誉权的保护,又是对商业诋毁等潜在违法行为的警示,对维护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引导民营企业合法经营具有积极意义。(来源:重庆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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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厂商发现侵权,法院起诉索赔时,一般会外包给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品牌打假机构)公司,尤其承担全部费用(律师费,车费,公证费等所有费用),采用法院判决侵权赔偿金分成的合作模式! 商标权利人,自己没有任何成本,就有侵权赔偿金分成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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