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牛鲨律师平台 > 牛鲨律师平台 > 正文

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坚决维护专利权

发布日期:2023-07-06

【案情】

       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索公司)系涉案软件CATIA V5 R20的软件著作权人,被告上海知豆电动车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知豆公司)系一家从事电动车技术研发与服务的创新企业。达索公司曾因知豆公司使用侵权软件于2017年2月向上海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文化执法总队)投诉,文化执法总队行政执法过程中查获知豆公司使用侵权软件8套,期间达索公司与知豆公司达成和解,知豆公司承诺不再非法使用达索公司软件,并与达索公司授权销售代理商签订了软件采购合同,文化执法总队因此对知豆公司依法减轻作出行政处罚,但知豆公司并未按软件采购合同支付合同款。2017年11月,达索公司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保全过程中,法院经知豆公司同意,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对计算机中安装涉案软件的情况进行证据保全,同时明确告知知豆公司抽查的比例以及将根据所抽查计算机中安装涉案软件的比例推算经营场所内所有计算机中安装涉案软件的数量。经清点,知豆公司经营场所内共有计算机73台,保全结果为抽查的15台计算机中100%安装了涉案软件。

       达索公司诉称,知豆公司的上述行为,侵害了达索公司对涉案软件享有的复制权。涉案软件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252,770元/套,根据法院证据保全时明确的推算方式,可以认为知豆公司经营场所内的73台计算机均安装了涉案软件,故由此造成达索公司18,452,210元的经济损失。如果法院不认可上述经济损失的计算方式,鉴于知豆公司主观恶意极大,侵权情节严重,请求法院对知豆公司适用惩罚性赔偿,在法院确定的达索公司损失数额的一倍至三倍之间确定赔偿数额。因此,达索公司要求法院判令知豆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达索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8,452,210元及律师费150,000元。

       知豆公司辩称,其曾系原山东新大洋电动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新大洋公司)的下属部门,山东新大洋公司曾于2015年向达索公司授权销售代理商购买了正版CATIA软件,亦即行政处罚时发现的8套软件。行政处罚后,知豆公司系因内部管理不善导致未能及时付款。山东新大洋公司向达索公司购买的8套软件单价不到20万元;知豆公司与达索公司授权销售代理商签订的软件采购合同约定的软件单价为207,036元,由于该合同系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签订,软件单价中包含了惩罚性因素,比正常的销售价格高,且软件出版时间越久,价格越便宜,达索公司在文化执法总队亦确认涉案软件的货值单价为81,755元,故达索公司主张以252,770元/套计算涉案软件单价,明显过高,且缺乏依据。而且知豆公司经营场所内的73台计算机并非都实际安装了涉案软件。因此,知豆公司不同意达索公司关于其经济损失的计算方式,知豆公司亦不存在侵权的主观恶意,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

【审判】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为,知豆公司未经达索公司许可,在其经营场所内的计算机上安装了涉案软件,侵害了达索公司对涉案软件享有的复制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中,虽然达索公司的实际损失及知豆公司的违法所得均难以确定,但现有证据已经可以证明达索公司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超过了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赔偿数额的上限50万元,故法院综合全案证据情况,同时考虑双方提交的销售合同软件单价、知豆公司的侵权期间、安装侵权软件的计算机数量,以及知豆公司在被行政机关查获使用侵权软件后仍扩大侵权规模的主观恶意等因素,在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之上酌定赔偿数额,判决知豆公司赔偿达索公司经济损失及律师费共计900万元。一审判决后,知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均不能确定,法院应当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但本案事实表明,达索公司和知豆公司已经就文化执法总队查获的知豆公司的侵权行为达成过和解协议。其后,知豆公司未履行和解协议,反而扩大侵权规模,经原审法院证据保全,在相同的经营场所又查获73台工作电脑安装了侵权软件。由此可见,知豆公司存在重复侵权行为,侵权主观恶意明显,且达索公司的实际损失已经明显超过法定赔偿50万元的最高限额,故应在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之上酌情确定赔偿金额。原审法院根据知豆公司安装侵权软件的数量、侵权期间、主观恶意及权利人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知豆公司赔偿达索公司经济损失及律师费900万元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全面赔偿是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如何坚持全面赔偿原则,积极探索加大赔偿力度的具体实现途径,公平合理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一直是知识产权审判中需要解决的难题。本案判决的意义在于在侵权赔偿责任确定中切实贯彻全面赔偿原则,运用裁量性赔偿,在有证据可以证明著作权人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已超过法定赔偿最高限额50万元的情况下,综合案件事实和全案证据情况,于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之上酌情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判决知豆公司赔偿达索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900万元,加大了对权利人的保护力度,体现了法院不断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态度和决心。

       就本案而言,达索公司虽提交了相关软件销售合同,欲证明涉案软件的市场价格为252,770元/套,但知豆公司提交的相关软件销售合同可以证明2015年7月山东新大洋公司购买8套软件的总价为1,500,000元,而文化执法总队2017年作出行政处罚时确定的软件单价仅为81,755元,故现有证据所显示的涉案软件销售价格差异明显,且无法确定上述销售合同所涉软件包含的模块是否一致。因此,达索公司提交的销售合同不能直接作为赔偿数额确定的依据。鉴于达索公司的实际损失和知豆公司的侵权获利均难以确定,但结合达索公司提供的现有证据已经可以证明其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超过了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赔偿数额的上限50万元,故法院结合全案的证据情况,综合考虑下列因素,在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之上酌情合理确定赔偿数额。1.知豆公司安装侵权软件的数量为73套;2.知豆公司的侵权期间;3.被文化执法总队查获使用侵权软件后,知豆公司虽与达索公司的授权销售代理商签订了销售合同,但并未实际履行,也未停止侵权行为,还进一步扩大了侵权规模,侵权主观恶意明显。关于达索公司主张的律师费,法院根据相关律师费收费标准,结合本案的难易程度、律师在本案中的工作量等予以全额支持。综上,法院判决知豆公司赔偿达索公司经济损失及律师费共计900万元。(来源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

       品牌控价、品牌维权,第三方律师打假机构

       品牌厂商发现侵权,法院起诉索赔时,一般会外包给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品牌打假机构)公司,尤其承担全部费用(律师费,车费,公证费等所有费用),采用法院判决侵权赔偿金分成的合作模式! 商标权利人,自己没有任何成本,就有侵权赔偿金分成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