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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集协与某集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

发布日期:2023-08-14

      【案情摘要】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是我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2007年12月27日,音集协与某文化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服务协议》,音集协委托某集团组建卡拉OK版权交易服务机构,代音集协向全国各地的卡拉OK经营者收取卡拉OK节目著作权许可使用费。后双方又签订了系列补充协议。某集团为此成立了各省子公司共同执行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转付等。双方合同履行过程中,音集协陆续发现某集团及其子公司存在多项违约行为。音集协多次催告无果,将某集团及其20家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其与某集团所订立的《服务协议》等涉案九份协议,某集团及其子公司支付著作权许可使用费9530余万元及相应利息,某集团及其子公司支付侵占所收取的著作权许可使用费及给音集协造成的损失共计336万余元等。某集团反诉要求音集协继续履行涉案九份协议,音集协因违约赔偿其损失3000万元以及因停止履约给其造成的损失7000万元等。

       一审法院认为,《服务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约定了双方实行许可使用费快速分配机制,结算周期为三个月,某集团及其子公司无正当理由延迟支付许可使用费。某集团未兑现其在补充协议中的“三统一”承诺,且部分某集团子公司存在许可使用费不入共管账户、侵占许可使用费等行为,某集团及其子公司构成违约。某集团主张音集协违约缺乏事实依据,故判决解除涉案九份协议,某集团向音集协支付许可使用费9530余万元及相应利息,某集团支付2016年第四季度至2018年第一季度延迟支付许可使用费利息410余万元,某集团及其部分子公司赔偿音集协损失33万余元等,同时驳回某集团的反诉请求。某集团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为推动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发展完善的典型案例。《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已将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作为建设支撑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现行著作权法增加了规范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本案判决解除音集协与某集团之间的系列合同,判令某集团及其子公司因违约支付著作权许可使用费及延迟支付利息等共计9900余万元,挽回了某集团违约给著作权权利人带来的重大利益损失。二审法院同时向集体管理组织发出司法建议并收到回函,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进一步完善集体管理制度具有积极意义。(来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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