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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店借名销售假包,知假卖假构成商标侵权

发布日期:2023-08-29

      某公司是全球最具影响力的皮包、鞋类及配饰等产品公司之一,其拥有的商标经注册核准使用在手提包、行李箱等物品上。陈某某在未经授权下,以海外代购的名义,在其经营的网络店铺内大量展示、销售带有某公司上述商标的多款皮包商品,在商品标题、详情页面等多处明确提及注册商标及商标缩写。

  2020年9月,某公司从陈某某经营的网店中购买带有上述商标的手提包一个,该产品价格800元,最近30天交易成功359次,累计评价387次,经鉴定后确认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2023年3月,某公司将陈某某诉至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陈某某立即停止销售或展示任何带有与原告商标相同或近似标识的商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2万元。

   承办法官查阅案件材料后认为,该案件事实清楚,被告陈某某确实存在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但考虑到被告陈某某早已经将店铺注销不再销售商品、原告某公司为该案件付出的维权成本等实际情况,为了达到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组织双方当事人开展调解工作。

   被告陈某某在庭前调解过程中主动联系法院,称其生活困难且预产期将近,恐怕无法参加庭审,亦不承认自己销售了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声称自己只是打工的,但未提供“老板”的信息。后经法官多次释法析理以及与双方当事人的积极沟通下,考虑到被告陈某某的实际情况,原告某公司同意被告陈某某分期支付赔偿款共计32000元,案件最终以调解方式顺利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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