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是全球著名奢侈品牌,为“××”商标的注册人,使用范围包括钱包、行李箱、公文包、运动手提包、旅行袋等。2022年,该公司发现韩某经营的莱州市某工艺品厂在某网站销售绣有××字母的镂空草编包、休闲女包,价格远远低于正品市场价格。某公司正品在中国区销售价格为16400元,而涉案商品单价为40元,销售数量达7500余件,且商品详情页、产品介绍等均使用了“××”的字样。经公证部门保全证据后,某公司向招远市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民事诉讼,要求被告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拆除所有带有“××”标识、招牌、海报、广告牌等产品和产品外包装,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在纸媒书面声明消除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
韩某辩称,某公司的商品并不包含草制工艺品,某工艺品厂是作坊式的个体工商户,组织一些老年妇女从事价格较低的草制工艺品的制作并在网上销售,制作者和销售者均不知道字母“××”的具体含义,仅是按照购买者的要求在产品上刺绣了该字母,没有侵害××商标的主观意图。即使原告的商标权有被侵害的结果,其责任也在于购买者通过主观恶意钓鱼式诉讼,以达到获取不当利益的目的,况且该刺绣内容与××商标大相径庭,起不到对一般消费者混淆的作用,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招远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告是国际知名奢侈品牌生产经营企业,商标侵权人是农村小作坊,双方在知识产权方面的认知具有相当大的差异。为了达到既保护原告合法权益又不至于给被告带来毁灭性打击,办案法官在向被告普及了商标权知识的同时,对双方纠纷进行调解,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韩某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某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一次性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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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厂商发现侵权,法院起诉索赔时,一般会外包给知识产权律师平台(品牌打假机构)公司,尤其承担全部费用(律师费,车费,公证费等所有费用),采用法院判决侵权赔偿金分成的合作模式! 商标权利人,自己没有任何成本,就有侵权赔偿金分成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