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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以“银联”名义销售安装POS机商标侵权

发布日期:2023-09-04

    【基本案情】

      银联公司系中国银行卡联合组织,在国内建立有完善的跨行交易清算系统。自2002年3月成立后,该公司即将“银联”作为其企业字号。同时,其在第36类金融、信用卡等服务上,在第9类现金收讫机、数据处理设备等商品上注册了“银联”、“银联”、“ UNIONPAY”、“银联”等商标。经过宣传推广,上述商标享有一定的知名度。道诺公司成立于2013年4月,主要从事银行卡POS终端销售、商户拓展以及银行卡支付服务的推广等业务。


       道诺公司在经营活动中,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经营场所、宣传资料、交易文书等上,使用与上述注册商标、标识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以及使用银联公司企业名称和字号,擅自制造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伪造银联公司授权文书,单独销售或与云泰铭德公司共同销售带有“银联”标识的POS机,在其官网上宣传与银联公司有合作关系,伪造并使用银联公司印章和授权文书向客户推广银行卡服务。银联公司认为,道诺公司等实施的行为损害了其合法利益,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请求认定“”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判令道诺公司等停止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裁判结果】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认为,道诺公司等从事的服务属于银行卡收单业务,与“”商标核定使用的金融服务、信用卡服务等为相同服务,故本案不涉及跨类,无认定驰名商标的必要。银联公司的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道诺公司未经许可,在提供相同服务时,擅自使用与银联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单独销售或与云泰铭德公司共同销售带有“”标识的POS机的行为,侵害了银联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银联”系相关公众普遍知悉的原告字号,道诺公司在其装潢、宣传资料、交易文书等上使用“银联”,在其官网虚构其与银联公司有战略合作关系、伪造并使用银联分公司印章和授权书等,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及误解,构成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及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故判令道诺公司等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60万元和合理费用10.2万元。一审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是涉及金融服务注册商标保护的新类型案件。本案判决明确了商标使用正当性的判断标准, 对相同服务的认定,诠释了金融服务内涵。首先,根据侵权人提供的相关服务内容,判定其提供的服务属于银行卡收单业务,该业务属于金融服务、信用卡服务的核定范围。其次,明确商标使用正当性的标准是对该商标的使用须善意且必要。本案中,侵权人在经营场所装潢、宣传推广活动、交易文书等使用与银联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甚至以银联公司分公司的名义推广POS机,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具有主观恶意,其使用银联公司注册商标不具有正当性,构成侵权。本案的判决对今后类似案件的判定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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