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1、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由侵权行为或者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难以确定被告的侵权地点和居住地,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的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地点。
2、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由侵权行为的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复制品存放场所是指侵权复制品大量或者经营性存放或者隐匿的位置;侵权复制品的查封,扣押,是指海关,版权,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的地点在侵权行为地涉及多名被告的共同诉讼中,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名被告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只有一方被告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3、著作权纠纷案件,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著作权合同争议案件,由被告居住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5、涉及域名侵权纠纷的案件,由侵犯地或者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如果难以确定被告的侵权地点和居住地,原告认为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的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地点。
=================================================================================
上一篇: 著作权侵权法定赔偿额上限提高至5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