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牛鲨律师平台 > 牛鲨律师平台 > 正文

私印《DK博物大百科》等图书著作权侵权刑事案

发布日期:2023-09-08

       简要案情及审理结果:

       2019年至2020年6月,从事个体印刷生意的被告人张某某应中间书商被告人牛某某的要求,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印制了《DK博物大百科》2,200册,还另行印制了《神奇的专注力训练》3,000册,后上述书籍大部分销售给了被告人牛某某。同期,被告人牛某某向零售书商被告人余某某、陈某某各销售了上述两种书籍及《美国家庭亲子英文》中的部分书籍3,000余册。2018年起,被告人余某某、陈某某将其各自从被告人牛某某等人处购入的侵权盗版书籍,分别通过微信朋友圈、实体店铺等方式对外进行销售。经审计,被告人余某某销售侵权盗版书籍的违法所得共计10余万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牛某某、余某某、陈某某处查获侵权盗版书籍若干。经鉴定及审计,从被告人某某处查获的5万余册书籍系侵权盗版,货值金额共计200余万元,其中《DK博物大百科》的货值金额共计90余万元;从被告人余某某处查获的8,000余册书籍系侵权盗版,货值金额共计10余万元;从被告人陈某某处查获的3万余册书籍系侵权盗版,货值金额共计约100万元。

       杨浦法院认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发行行为”应当从体系解释角度做狭义解释,一般只有侵权复制品制作者的销售行为或与侵权复制品制作者经过事先共谋的销售行为,这类第一道环节的销售行为才属于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发行行为”,而这里的销售包括总发行、批发、零售等多种模式。侵权复制品的持有者再将侵权复制品销售给他人的第二道及以后环节的后续销售行为则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的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中的“销售行为”。涉案书籍是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被告人张某某、牛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被告人张某某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被告人牛某某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其等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被告人牛某某、余某某、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侵犯他人著作权的书籍,其等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被告人张某某的部分犯罪行为与被告人牛某某系共同犯罪。


       被告人牛某某、陈某某销售侵权复制品的犯罪行为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四名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陈某某还认缴了部分罚金,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理。被告人牛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综上,杨浦法院判处四名被告人一年九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查获的侵权复制品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均予以没收。


       一审判决后,公诉机关未提出抗诉,四名被告人亦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


       品牌控价、品牌维权,第三方律师打假机构

       品牌厂商发现侵权,法院起诉索赔时,一般会外包给知识产权律师平台(品牌打假机构)公司,尤其承担全部费用(律师费,车费,公证费等所有费用),采用法院判决侵权赔偿金分成的合作模式! 商标权利人,自己没有任何成本,就有侵权赔偿金分成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