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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诉腾讯音乐公司侵害录音录像著作权权纠纷案

发布日期:2023-10-05

      基本案情
 
       陈某某系香港音乐人,其主张腾讯音乐公司未经许可,在音乐网站提供其享有著作权的58首录音制品的在线播放服务。上述录音制品合法出版物的署名为PROTEUS、PUREMIXMUSIC及PUREMIX@STUDIOPRODUCTION,是在香港登记的商业名称,其法律地位为“个人”(individual),拥有人(owner)为陈某某。香港法律专家唐某某受托对以上问题出具法律查明报告,认为“法律地位”为“个人”表明有关业务是独资经营,是不具备法律地位的独立法人或法律实体,相应的权利应由其“拥有者”享有。因双方当事人对该报告存在争议,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一审安排香港法律专家唐某某在香港在线出庭接受询问,协助法律查明。之后,腾讯音乐公司对陈某某享有涉案著作权予以确认。

       裁判结果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陈某某提交的录音制品合法出版物署名的录音制作者及权利许可合同中的许可方为PROTEUS、PUREMIXMUSIC及PUREMIX@STUDIOPRODUCTION。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认定上述署名为涉案录音制品的制作者。本案依法适用香港法认定陈某某对涉案录音制品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以自己名义主张权利。腾讯音乐公司经营的网站在线播放被控侵权录音制品,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侵犯了陈某某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遂判决腾讯音乐公司赔偿陈某某经济损失174000元及合理开支34920元。

       典型意义

       本案通过香港法律专家远程在线出庭方式提供香港法律查明协助,突破了跨境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的空间壁垒,为完善香港地区专业人士参与内地民事诉讼案件办理机制提供了借鉴,有助于探索建立内地与港澳区际司法协助和交流新机制,推动粤港澳大湾区法律规则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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