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A公司经授权取得某网络热门歌曲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被告B公司运营的短视频平台未经原告授权,擅自将该歌曲上传至平台曲库供用户拍摄短视频时使用。
最终,该平台中有37.7万个短视频使用了该歌曲。同时,这些短视频还可被播放、点赞、评论、分享、下载,具有拍同款、付费推广等功能,又约有19.5万个作品使用了上述用户上传的短视频。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对该歌曲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具有主观恶意,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裁判要点
一、短视频平台未经授权上传权利人歌曲,构成直接侵权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将涉案网络歌曲上传至短视频平台曲库,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平台用户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录制短视频时任意使用该歌曲录制短视频,侵害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二、网络用户利用短视频平台擅自上传使用他人歌曲录制的短视频并传播的,短视频平台构成间接侵权
结合短视频的音乐使用模式,短视频平台应当能够合理地认识到网络用户会使用短视频平台曲库的歌曲进行录制并上传短视频,且这些短视频又可被其他用户点赞、使用、下载等,进而扩大涉案歌曲的传播范围,应当具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却未采取必要措施加以预防,主观上具有过错。
因此,对于网络用户使用涉案歌曲并录制、上传短视频的行为,在短视频平台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无过错的情况下,构成帮助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相应经济损失。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搜狐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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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厂商发现侵权,法院起诉索赔时,一般会外包给知识产权律师平台(品牌打假机构)公司,尤其承担全部费用(律师费,车费,公证费等所有费用),采用法院判决侵权赔偿金分成的合作模式! 商标权利人,自己没有任何成本,就有侵权赔偿金分成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