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经授权取得涉案歌曲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表演权等相关著作权。
被告系某短视频平台账号的拥有者,该账号拥有粉丝三千余万人,视频作品总获赞数达1.2亿,被告亦作为主播使用该账号进行直播带货。
原告发现被告擅自通过短视频平台传播其在街头直播表演涉案歌曲的录音制品,该表演片段已经在各大网络平台广泛传播。
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表演权等权利,请求被告删除相关录音制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裁判要点
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被告未经许可,在公开场所演唱涉案音乐作品,并进行录制上传于网络,引起广泛传播,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歌曲,侵害了原告对涉案歌曲享有的表演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被告立即删除相关录音制品并赔偿原告相应经济损失。
一审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搜狐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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