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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海南某科技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发布日期:2023-11-12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11日,原告王某在其新浪微博账号发布由美术作品改编而成的动态视频,时长23秒,该视频系权利作品,可供免费下载。被告海南某科技公司未经王某许可,在其运营的数字藏品电商平台网站铸造并发售了30个由上述权利作品生成的数字藏品(NFT),首次发售金额为599元/个。前述数字藏品发售后,可以进行转售,海南某科技公司按比例从转售成交金额中共计收取了综合服务费4万余元。

      裁判结果

      成都中院经审理认为,铸造数字藏品的行为符合以信息网络的方式传播作品的特征,海南某科技公司铸造数字藏品的行为侵害了案涉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但数字藏品一经铸造就永久分布式的存储于选定的区块链上,数字藏品的发售、转售不属于著作权所辖范围,不构成著作权侵权。海南某科技有限公司发售涉案作品所获得的收益1万余元及其按比例从转售成交金额中扣收的综合服务费4万余元均属于侵权人因其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故法院判决海南某科技公司赔偿王某经济损失5万余元及维权合理开支5000元。一审宣判后,王某不服,提起上诉。四川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全国首例针对数字藏品销售、转售行为法律性质进行认定的案件。元宇宙背景下,科幻数字文娱产业从概念市场向产业市场转变,科幻作品的衍生产品开发领域得到进一步拓宽,NFT即其中较为典型的衍生产品开发方式。本案的裁判,激发了NFT市场活力,保护了交易安全,同时也明确了NFT应回归商品的客观价值规律,积极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促进行业应用场景优化,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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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品牌控价、品牌维权,第三方律师打假机构

      品牌厂商发现侵权,法院起诉索赔时,一般会外包给知识产权律师平台(品牌打假机构)公司,尤其承担全部费用(律师费,车费,公证费等所有费用),采用法院判决侵权赔偿金分成的合作模式! 商标权利人,自己没有任何成本,就有侵权赔偿金分成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