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消息,米其林集团总公司诉上海米芝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近日由该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被告上海米芝莲上诉,维持原判。上海米芝莲需立即停止侵犯米其林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1000万元。
“‘米芝莲’就是‘米其林’的意思”
成立于1863年的法国企业米其林公司,是世界著名的轮胎生产商和全球500强企业之一。
上世纪80年代以来,米其林公司先后在中国注册“MICHELIN”和“米其林”商标,使用类别为车轮、轮胎、内胎,以及为旅游者提供旅店和餐馆地址信息等商品和服务。该商标多次被我国商标审查机构和司法机关认定为驰名商标。因“MICHELIN”对应的粤语发音为“米芝莲”,1990年和2009年,米其林公司先后在中国香港注册了多件“MICHELIN”和“米芝莲”商标。
2013年,钱某在上海开设第一家米芝莲奶茶店;2014年,上海米芝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成立。在未获得商标使用权的情况下,上海米芝莲以“米芝莲”作为企业字号和店铺招牌,并对外招揽加盟商。以襄阳、宜昌两地的加盟条件为例,单店加盟费为6万元,管理费每天100元,预收20个月,还需缴纳保证金、向公司购买设备。据上海米芝莲官网介绍,米芝莲奶茶店入驻150个城市,总门店数达到500家。
“我的名字叫‘米芝莲’。在香港话里‘米芝莲’就是‘米其林’的意思,是全球最顶级的那个餐厅指南……”证据显示,上海米芝莲在微信公众号等平台的文案中,存在多处故意将自身与米其林“挂钩”的表述。
对此,米其林公司认为,上海米芝莲存在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以及使用“米芝莲”作为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被判赔偿米其林公司1000万元
本案二审审判员冯雅婧告诉记者,知识产权案件应当由侵权行为地或者是被告住所地法院来进行管辖。
就本案而言,米芝莲奶茶店入驻了150个城市,侵权行为在这些城市都有发生,理论上米其林公司可以在其中任一城市提起诉讼。
经审理,武汉知识产权审判庭一审判决:上海米芝莲立即停止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米芝莲”“米芝蓮”标识,停止将“米芝莲”作为企业字号,且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与“米芝莲”“米其林”“MICHELIN”相同或相近的文字;赔偿米其林公司经济损失1000万元;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上海米芝莲不服,上诉至湖北高院。上海米芝莲提出,“米芝莲”作为“MICHELIN”的粤语翻译,在中国大陆并未广泛使用并为公众知晓,并不容易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认。这是一审、二审的争议焦点之一。
打击利用译名攀附驰名商标行为
对于上述争议焦点,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彭学龙指出,粤语不同于其他地区方言,其在中国香港、澳门为官方语言,在广东省具有普适意义,其影响力在互联网的助推下也延伸至中国大陆。
2000年出版的《朗文欧美名牌大全》记载,“MICHELIN”的中文译名为“米其林、米芝莲”。此外,米其林公司发行的《米其林指南》和《米芝莲指南》,专门提供世界美食与旅游资讯,相关餐厅以获得米其林星级评定为荣,这也为公众所知晓。
本案二审审判长、湖北高院民三庭庭长严开元告诉记者,事实上,上海米芝莲曾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多件有关“米芝莲”商标的注册申请,但均以“不予注册”或注册后被“宣告无效”告终。
“上海米芝莲明知‘米芝莲’商业标识存在于市场,且已经产生一定影响力,却申请注册,其行为难言正当。”严开元说,上海米芝莲在其网站和公众号中宣传“米芝莲就是米其林的粤语说法”,表明其明知米其林公司在餐饮上使用了“米芝莲”商业标识,明显存在将“米芝莲”标识与“米其林”商标混同的主观恶意,还涉嫌虚假宣传,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逐一回应上海米芝莲上诉理由后,湖北高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驰名商标较之普通商标而言,积淀了更多的劳动付出,凝结了更高的商誉,具有更高的价值,故法律给予驰名商标更严格的保护。”彭学龙认为,“本案的判决,打击了意图利用外国商标的不同译名攀附驰名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弘扬了诚信经营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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