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京以肖像权侵权起诉,提出维权索赔。第一个法庭判定战狼公司没有得到吴京的许可,把他的肖像用在槟榔外包装上,并且标注了“一部电影《杀破狼》中的吴京形象”,并标注了“一部电影中的一部戏”。
陈词滥调,大家都知道,在娱乐圈里,并不少有帅哥或长得好看的女明星,就是因为这么多明星遭遇过人像权利被侵犯的事,由于明星的知名度较高,自带热度,可以帮助商家获得更多的曝光量,甚至可以带动产品销量。但高代言费,让不少商家望而却步,动辄几百万甚至上千万的广告费,要是大企业或者知名品牌好了,如果是中小企业,这种广告费用可不算便宜,也就是有些商家动起了歪脑筋,他们选择不付明星代言费,而明星们也不知情,借助于明星的热度大肆宣传,从而为自己谋取利益,之前我们已经在其他文章中讨论过肖像权问题,请大家回忆一下,侵犯肖像权的情况如下:
1.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将权利用于营利。
2.虽然不是为了盈利,但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对权利人肖像进行展示、公开、展示、复制、散发等行为;
3.使用权利人的肖像,超过肖像权允许;
4.超出肖像权人许可的地域范。
在周围使用权利人画像;
5.在肖像权人允许范围内使用权利人的肖像。
这一规定看完后,相信每个人心里都有答案,显然上述这些行为已经侵犯了明星的肖像权,比如最近吴京对“战狼”公司提起诉讼,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大家都知道,吴京在出演《战狼2》后,不但声名鹊起,值得一提的是,该片还获得了56.82亿的票房收入,分数很好,所以在电影上映的一段时间里,要说哪一位明星最具热度和话题度,非吴京莫属,于是就有商家看中了这一点。
二○○二年六月,吴京自认做了一家公司的「槟榔宣传员」,在这款槟榔外包装上,写上「杀破狼」一词,片中吴京饰演「战狼」一角,片中吴京饰演「战狼」一角,让人印象深刻。这一举动吴京本人并不知情,他从来没有与槟榔公司签约,因此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认定其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和姓名权,并要求公司作出赔偿。同时,公司也被要求立即收回产品包装上的侵权广告,公开道歉。
按道理来说,吴京的要求是非常合理的,而且没有挑错任何问题,但商家的回复却出乎意料。
战争狼回应说:我们是按惯例行事。战争狼争辩说,他们和广州白月策划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有关协议,并认为吴京不享有《杀死狼》剧照的权利。虽然战狼公司获得了电影《杀狼》部分作品的权利,但手头的合同证据不足,无法得到充分的证明。
最终法院判决如下:战狼公司侵权事实属实,未经吴京的许可,不能将其肖像用于牟利,需要赔偿吴京34万元,再加上2000元公证费,共计34.2万元。已连续七天公开在网上显眼位置向吴京道歉,停产侵权产品,销毁含有吴京人像及人名的产品及宣传品。
侵权责任的途径主要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对此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为非财产责任方式,赔偿损失为财产责任方式。情节轻微,不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认定物质方面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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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版权、专利、版权)权利人,如发现有侵权法院提起诉讼,即全风险代理,外包给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品牌打假)公司,采用法院判决的侵权赔偿分成。权利人本身没有任何成本,有侵权赔偿的收益。知识型商业维权公司的出现,大大方便了权利人,法院起诉维权索赔,使权利人的利益,能够得到很好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