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别人的商标名称作为店面招牌的名称是算商标侵权的。根据相关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不得将其注册商标用作公司,特许经营店或专卖店或商业标志的名称。否则构成商标侵权。除了将别人的商标名称用作招牌外,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方式还有很多种,比如恶意伪造、制造他人已注册的商标标识或者销售恶意伪造、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商品;没有经过注册商标的法定所有人的许可,擅自在相同产品或者相似产品上使用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恶意出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对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实施的其他侵权行为。
综上所述,所有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都属于商标侵权。
下面通过一个案例让我们更加形象的认识商标侵权行为。
京美多味科贸有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将与北京味多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商标近似的“美多味”字样和拼音字母使用在门头牌匾以及向消费者提供的塑料袋上,店外牌匾上使用的“美多味”字样与北京味多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商标味多美相比,组成的三个汉字相同,排列顺序相反,且与北京味多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各门店牌匾上的“味多美”颜色均为白色,背景色均为红色系,整体十分相似,有误导消费者的嫌疑。北京市工商局丰台分局认定北京美多味科贸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商标侵权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带有“美多味”及拼音字母字样的塑料袋,罚款221.15万元。
商标侵权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一些经营者认为只要自己使用了注册商标就不会侵权,因此随意改变商标的文字、图形,故意与他人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对消费者造成混淆。法律规定:同样的商标在不同行业不算侵权,如果商标已经被申请为驰名商标了,可能会存在一些法律风险。如果该商标是别人原创设计的图形或者特殊字体的商标,那么还涉及到著作权的问题,就涉及侵权。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构成侵权。
现在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赔偿额提高至300万元。
新商标法从增加应承担法律责任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种类;加大对商标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惩罚性赔偿规定,提高了侵权赔偿额;减轻了权利人举证负担这几个方面进一步加大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力度。这使得注册商标商所有人对商标侵权维权的信心大大增加,使商标权利人法院起诉维权,索赔盈利成为可能。
现在权利人维权大部分首先选择授权给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品牌打假)公司,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公司有利于发挥其专业优势、降低权利人的维权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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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品牌打假)公司接收委托后,采用全风险代理,承担所有(律师费、公证费、交通费)费用,知识产权所有人,可以实现零成本批量进行商标侵权的维权,法院判决赔偿金分成,使知识产权所有人没有维权成本风险,坐享法院判决赔偿金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