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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素佳儿”婴儿奶粉商标侵权维权索赔案例

发布日期:2022-05-16

“美素佳儿”婴儿奶粉商标侵权维权索赔案例,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案情简介:

菲仕兰康必奶荷兰有限公司诉福建萌芽婴儿用品贸易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原告菲仕兰康必奶公司系“美素佳儿”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上述商标被核定使用在第5类婴儿奶粉、婴儿食品等商品上。涉案商标经长期使用及宣传推广,在婴儿奶粉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告林某在香港设立美素佳儿香港公司、在福建省晋江市设立萌芽公司,注册网站域名。萌芽公司、美素佳儿香港公司便在国内进行“美素佳儿”婴儿纸尿裤的生产经营活动。顽乐公司设立之初为一人独资公司,股东为林某。顽乐公司2016-2018年间向案外人受让了第8816358号“”商标、第8853859号“”商标、第17919767号“”商标,但其并未规范使用该三个商标。菲仕兰康必奶公司向法院起诉五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及停止使用“美素佳儿”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及维权的合理开支493890.4元,并公开登报致歉,消除影响。

裁决判决: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五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判决:各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域名;立即停止使用“美素佳儿(香港)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萌芽公司、美素佳儿香港公司、顽乐公司、林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万元且在《泉州晚报》刊登声明以消除不良影响等。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综合考虑菲仕兰康必奶公司“美素佳儿”商标的知名度、被诉侵权标识被广泛使用于商业活动、顽乐公司恶意申请注册与“美素佳儿”“FRISO”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多达六十余件、萌芽公司等四上诉人对被诉侵权商品的销售范围较广且线上店铺达一百多家、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已产生实际混淆等因素,在维持一审其他判项基础上,将本案的赔偿总额调整为208万元(含合理费用)。

经典意义:

美素佳儿奶粉是国际知名奶粉品牌,在母婴行业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本案各被告通过注册相关公司、受让近似商标、注册相关域名等一系列行为形成侵权链条,行为呈体系化、恶意显著,不仅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也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法院最终判令被告停止侵权、登报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8万元。

本案有两个典型之处:其一,关于类似商品的认定。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实践中,《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用作判定类似商品和服务的参考,但不应机械套用。关键要看是否造成消费者混淆,要根据每个案件具体情况加以判断。本案权利商标“美素佳儿”是个臆造词,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在母婴行业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诉侵权商品婴幼儿纸尿裤与奶粉虽属不同类别,但因二者的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有一定重合,被诉标识与权利商标非常近似,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故认定为在类似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本案判决有助于制止攀附名牌的“擦边球”行为。其二,对商标侵权主观故意的判定。被诉侵权人通过设立多家公司从事商标侵权产品的生产经营,并且注册与“美素佳儿”“FRISO”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多达六十余件,具有明显的复制、摹仿、抄袭他人商标的主观故意,因此,二审判决在法定赔偿额度内从高确定侵权人承担的赔偿数额,以给予权利人充分的司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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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儿奶粉商标侵权维权索赔,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婴儿奶粉商标权利人、婴儿奶粉品牌厂商发现侵权,法院起诉索赔时,一般会外包给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品牌打假机构)公司,尤其承担全部费用(律师费,车费,公证费等所有费用),采用法院判决侵权赔偿金分成的合作模式! 商标权利人,自己没有任何成本,就有侵权赔偿金分成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