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EIVIENS”电器商标侵权维权索赔案例,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案情简介:
西门子公司诉福州中山西门子电器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西门子股份公司于1897年成立于德国。此后,西门子公司在中国投资经营数十家以“西门子”为字号的公司从事商业活动。经过多年使用,西门子公司的“西门子”和“SIEMENS”商标为公众所熟知,并被分别认定为驰名商标。2017年9月,广东省湛江市工商部门对海田电器经销部销售带有“SIEIVIENS”标识插座产品的情况进行调查。上述商品系从福州中山西门子公司进货,福州中山西门子公司向其提供了特约经销授权证、公司宣传册、品牌声明等材料。之后,工商部门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认定海田电器经销部销售带有“SIEIVIENS”字样商品的行为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另经查明,涉案商品上使用的“SIEIVIENS”标识系由第16787619号“SIEIV”商标和第16787675号“IENS”商标组合而成,上述两个商标均由深圳欧帝公司申请注册。福州中山西门子公司则由张某于2016年6月21日成立,经营范围为家用电器、电器设备、开关成套设备的设计生产等。西门子公司将福州中山西门子公司、深圳欧帝公司、张某等构成不正当竞争和商标侵权为由共同起诉至法院。
裁定判决: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福州中山西门子公司未经商标权人许可,生产、销售带有“SIEIVIENS”标识的电器产品,构成商标侵权。福州中山西门子公司将“西门子”作为其企业名称注册,并使用该名称生产销售相关产品、印发宣传册、注册网址进行商业宣传等行为,具有攀附西门子公司商誉的意图,并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福州中山西门子公司、张某连带赔偿西门子公司经济损失等30万元。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海田电器经销部作为专业经营电器的经营主体,应当有义务对购入的带有SIEIVIENS标识的被诉侵权产品是否得到西门子公司的授权生产进行必要审查,但其未尽到相应的审查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深圳欧帝公司的股东之一张某系福州中山西门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根据现有证据和查明的事实来看,足以推定深圳欧帝公司和福州中山西门子公司主观上存在积极的意思联络,客观上通过不正当的商标许可关系,共同实施了侵犯SIEMENS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根据查明的事实,福州中山西门子公司曾因其生产的侵权产品多次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处罚和立案调查等情况,可见其侵权产品销售的数量及规模较大,侵权持续的时间较长,侵权的后果较为严重。因此,二审法院认为该案应当在法定赔偿幅度内从重予以确定。由于福州中山西门子公司已经注销,二审法院改判深圳欧帝公司、张某共同赔偿西门子公司经济损失130万元。
经典意义:
本案系知名跨国公司西门子公司以商标和企业字号受到侵害为由提起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讼。本案二审处理思路及裁判结果体现的亮点有三:一是准确界定合法来源抗辩的构成要件。认定销售商如果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即使被诉侵权产品系由他人提供,依法也不能支持构成合法来源抗辩。二是对侵权行为的实际实施主体进行了准确认定。认为不同的侵权方之间因为存在股东交叉及商标许可关系,对合法注册商标进行变造组合后进行使用,实际上是通过不正当的商标许可关系,意图规避法律,应认定构成共同侵权。三是大幅提高赔偿额,对恶意侵权行为予以有力惩戒。本案中,考虑到侵权方侵权产品销售的数量及规模较大,侵权持续的时间较长,侵权的后果较为严重,主观恶意较为明显。因此在法定赔偿幅度内从高确定。将赔偿额由30万元提高到1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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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器商标侵权维权索赔,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电器商标权利人、电器商标品牌厂商发现侵权,法院起诉索赔时,一般会外包给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品牌打假机构)公司,尤其承担全部费用(律师费,车费,公证费等所有费用),采用法院判决侵权赔偿金分成的合作模式! 商标权利人,自己没有任何成本,就有侵权赔偿金分成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