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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和豆浆”食品商标侵权维权索赔案件

发布日期:2022-05-16

“永和豆浆”食品商标侵权维权索赔案件,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案情简介:

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南靖县鑫永和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原告弘奇永和公司系第4033258号图文商标和第9862735号图文商标(上述两商标以下统称永和豆浆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人。两商标核定使用类别为第43类的餐饮服务。被告鑫永和小吃店的经营者庄某在第29类包括豆浆商品上注册了第23399219“鑫永和”商标。被告在其店铺的店招上使用了“台湾鑫永和豆浆”字样。原告起诉认为被告的使用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裁决判定: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在其经营场所使用店招“台湾鑫永和豆浆”对原告“永和豆浆”商标专用权不构成侵权。主要理由是:“永和豆浆”的商标权人永和食品(中国)有限公司曾以被告申请注册“鑫永和”商标与“永和豆浆”构成近似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异议,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二者商标不构成近似为由驳回永和食品(中国)有限公司的异议,准予被告取得“鑫永和”商标。因此,被告在店招上使用涉案标识属于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鑫永和”的行为,而豆浆系为商品的通用名称,是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且被告使用的“鑫永和豆浆”与原告商标存在显著区别,故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对原告诉请不予支持。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被告虽然在豆浆商品上注册了“鑫永和”文字商标,但其在店招上突出使用“台湾鑫永和豆浆”字样属于对其注册商标的不规范使用。主要理由是被告从其经营范围来看,实际提供的是“小吃制售”的餐饮服务,其对“鑫永和”注册商标的使用是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而非在提供商品的过程中,属于对注册商标的不规范使用。被告在店招上使用的标识与原告商标构成近似,客观上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经构成商标侵权。因此,一审法院有关被告在店招上使用“台湾鑫永和豆浆”字样属于正当使用“鑫永和”注册商标不构成商标侵权的认定不当,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关于法律责任的承担,二审法院考虑到由于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已经对店招进行了整改,故二审法院仅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经典意义:

本案为典型的商品商标与服务商标的冲突。原告在第43类的餐馆服务上获得“永和豆浆”图文商标的注册。被告则在第29类的豆浆商品上获得“鑫永和”文字商标的注册。由于原被告各自商标核准使用的类别不同,只要两者均在自己的合法权利范围内规范使用,就不构成对他人权利的侵犯。但被告在具体的使用过程中实际突破了核准使用范围,已经由商品领域延伸到了服务领域,一般消费者亦会认为被告提供的是餐饮服务。由于原告的在先商标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且核准注册的服务类别与被告实际使用的类别构成重叠,在二者商标构成近似,且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的情况下,应当认为被告这种超范围使用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应承担商标侵权责任。本案二审法院的处理及裁判结果为合理界定注册商标的使用范围和权利边界给出了很好的指引。对商标权人来说,本案的启示在于获得商标注册后,在具体使用中需要注意使用的场景。如果构成超范围使用,踏入他人商标的权利范围,就可能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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