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笑美”咖啡饮料商标侵权维权案例,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案情简介:
好丽友食品有限公司诉安徽美代食品有限公司、丰泽区永鑫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好丽友公司享有第10826329号、第12917059号“高笑美”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0类咖啡饮料、茶等。好丽友公司通过公证方式对美代公司网站上相关页面进行取证并购买了包含有“高小美”标识的产品。美代公司确认该公证实物为其生产。2014年2月18日,美代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交了“高小美”在第30类的商标注册申请。该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为该商标与好丽友公司的涉案“高笑美”商标近似。其后,美代公司多次以“高小美”标识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均被以相同理由驳回。美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朱某还于2014年3月27日申请包装袋(高小美)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ZL201430065726.4),该外观设计的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6月18日。
裁决判决: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好丽友公司所有的“高笑美”商标仍在注册有效期内,其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美代公司在其生产的产品中使用“高小美”标识,该标识与好丽友商标在中文主要识别部分及发音近似,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及显著度较高,美代公司明知好丽友公司商标的知名度但仍恶意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被驳回后仍在商品上使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包括维权费用合理开支)50万元。美代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认为其案涉产品享有外观设计专利,其使用包含高小美标识的外包装袋系合法行使权利。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美代公司申请包装袋“高小美”外观设计专利的行为发生于好丽友公司商标注册之后,其申请目的是为了攀附好丽友公司商誉,故其主张其享有案涉外观设计专利,不构成对案涉商标侵权的理由,不能成立,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典意义:
本案系以外观设计专利抗辩不侵害商标权的典型案例。知识产权存在权利冲突时,应适用保护在先权利原则和利益平衡原则。本案美代公司不论是多次申请注册“高小美”商标还是申请包含“高小美”字样的外观设计专利,均在好丽友公司取得案涉商标权之后,主观目的均是为了攀附好丽友公司的商誉。二审法院以鼓励诚信经营、公平竞争为导向,充分运用诚实信用、保护在先权利、禁止权利滥用等原则,对侵权人试图以“擦边球”方式迂回实施的侵权行为作出了否定性评价,强化知名品牌保护,严厉打击不诚信的商标攀附、仿冒搭车行为。
+++++++++++++++++++++++++++++++++++++++++++++++++++++++++++++++++++++
咖啡饮料商标侵权维权案例,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咖啡饮料商标权利人、咖啡饮料品牌厂商发现侵权,法院起诉索赔时,一般会外包给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品牌打假机构)公司,尤其承担全部费用(律师费,车费,公证费等所有费用),采用法院判决侵权赔偿金分成的合作模式! 商标权利人,自己没有任何成本,就有侵权赔偿金分成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