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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蓄电池“GS”商标侵权维权案例

发布日期:2022-05-16

汽车蓄电池“GS”商标侵权维权案例,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案情简介:

株式会社杰士汤浅、天津杰士电池有限公司诉山东久力工贸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万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杰士汤森(上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吴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原告株式会社杰士汤浅、天津杰士电池有限公司享有GS、“”等注册商标,该商标在汽车蓄电池行业享有较高知名度。被告吴某注册“G·STownson”商标并授权山东久立公司及重庆万里公司使用,并由吴某自己负责销售,两公司在使用“G·STownson”商标时突出使用“GS”字样,与原告享有的商标构成近似。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各被告停止商标侵权并赔偿损失。

裁决判决: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诸被告的行为均构成侵权,并要求山东久立公司及重庆万里公司提交与侵权事实相关的财务账册,以便查清侵权产品销售数额,但两公司拒不提供相关的财务账册,一审法院根据吴某朋友圈显示的商品销售数量,从重判决各被告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其中主要侵权人赔偿数额高达300万元。山东久立公司及重庆万里公司、吴某等不服一审判决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经典意义:

本案的典型性在于,在确认侵权事实成立的前提下,侵权人有能力提供而拒不提供反映其生产销售侵权产品数量及利润的财务凭证,导致侵权人的侵权获利无法查清,法院可依法适用举证妨碍规则,对侵权人侵权获利情况进行推定,作为确定赔偿金额的考量因素。本案一审法院为查明侵权事实,责令侵权人山东久立公司及重庆万里公司应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但山东久立公司及重庆万里公司拒不提供,一审法院根据吴某朋友圈显示销售数量,综合考虑各被告的主观侵权恶意,对主要侵权人吴某按法定赔偿的最高额度300万元确定赔偿金额,山东久立公司及重庆万里公司分别对其中的270万元及3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有力维护了原告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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