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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赔偿时销售额是减去“刷单”的吗?

发布日期:2022-05-21

诉讼商标侵权赔偿时销售额是减去“刷单”后的吗?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案情简介:

凡格服装店在某网络平台售卖仿冒哥弟公司的服装,其服装上的标签及吊牌等处使用了哥弟公司“哥弟”“GIRDEAR”商标,侵犯了哥弟公司第1288522号、第568052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销售记录显示已售侵权产品逾3万件,哥弟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凡格服装店立即停止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并赔偿损失。凡格服装店答辩称网店大部分销量是刷单行为,实际销售量少,并提供刷单流水证明,主张减轻侵权责任。

凡格服装店开设的网店所销售的商品上使用了与哥弟公司第1288522号、第5680526号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而凡格服装店又没有证据证明上述行为征得了哥弟公司有效授权或该商品的来源合法,故应认定案涉网店销售的产品属于假冒哥弟公司注册商标的侵权产品,构成商标侵权。

裁决判定:

虽凡格服装店称网店大部分销量是刷单行为,实际没有对哥弟公司造成多大侵害,但“刷单”行为属于经营者虚假宣传的不诚信行为,即便网店经营者有证据证明店铺上标记的销售数额系刷单形成,法院仍可将该数量作为适用法定赔偿方式确定损害赔偿的参考,故判令凡格服装店赔偿原告哥弟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26000元。

经典意义:

电商平台刷单行为本质上是一种虚假交易行为,该行为扰乱了市场正常经济秩序,不应得到鼓励。在认定电商平台内店铺经营者刷单形成其商品销售数量的情况下,基于刷单行为的不正当性,应当对该刷单行为持否定性评价,将刷单形成的销售额作为适用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数额的考量因素,有利于引导市场主体规范经营和诚信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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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诉讼商标侵权赔偿,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商标权利人、品牌厂商发现侵权,法院起诉索赔时,一般会外包给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品牌打假机构)公司,尤其承担全部费用(律师费,车费,公证费等所有费用),采用法院判决侵权赔偿金分成的合作模式! 商标权利人,自己没有任何成本,就有侵权赔偿金分成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