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剧本杀”背后的剧本著作权侵权,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剧本杀是一种以案情推理为内容的游戏,集观察、分析、表达、心理博弈为一体。一次优质的剧本杀体验,往往是人物设定、故事背景和逻辑推理的完美结合,这一切都立足于一部优秀的剧本,可以说在剧本杀行业中“得剧本者得天下”。随着剧本杀的爆火,行业飞速发展的背后潜藏着许许多多的有关“剧本”的知识产权问题,也逐渐“浮出水面”。
长沙鑫梦境动漫科技有限公司、新罗区芬渲舒百货店著作权权属纠纷
(2021)湘0103民初11890号
2021年3月1日,长沙鑫梦境动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梦境公司)创作完成游戏剧本《病娇男孩的精分日记》,并于2021年3月15日首次发表,正品售价为528元。同年6月,鑫梦境公司发现,新罗区芬渲舒百货店(以下简称芬渲舒百货)未经授权在其经营的网店中销售该游戏剧本的电子版,售价仅为4.99元,遂将芬渲舒百货诉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请求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天心区人民法院首先确认了原告鑫梦境公司的著作权人身份和涉案剧本的“原创作品”属性,接着认定被告芬渲舒百货未经原告许可而销售的电子版剧本与原告作品内容完全相同,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最后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维权开支共12000元。
该案案情并不复杂,涵盖了“剧本杀”剧本著作权保护中主体、客体以及侵权行为认定等基本问题。笔者将就此案展开,解析剧本杀中剧本相关的著作权问题。
处理有关剧本杀中剧本的知识产权纠纷时,由于著作权财产权和人身权分属不同主体的情形十分常见,因此查明著作权的产生和流转、准确判断著作权的主体情况,是进行后续研究的重要前提。在上述案件审理过程中,天心区人民法院首先认定了涉案剧本著作权的归属。依据原告鑫梦境公司提供的证据,其一是,江苏省版权局出具的作品登记证书对文字作品《病娇男孩的精分日记》进行了登记。作品登记证书载明,作者为刘斐然,著作权人为鑫梦境公司,载明创作完成日期和首次发表日期;其二是,鑫梦境公司(甲方)与刘斐然(乙方)签订《游戏剧本创作委托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创作游戏剧本《病娇男孩的精分日记》,双方约定在履行本合同相关付酬条款基础上,该游戏剧本著作权由甲方享有,甲方自游戏剧本创作之日起,享有对该剧本游戏的著作权利。
在著作权的主体方面,著作权基于创作行为而产生。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创作作品的自然人即为该作品的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在本案中,鑫梦境公司委托刘斐然创作游戏剧本,刘斐然因其创作行为而成为作品的作者,鑫梦境公司通过委托合同的约定取得作品的著作权。剧本杀经营者委托第三方创作剧本这一情形下,认定著作权主体的关键在于双方《创作委托合同》中有关著作权归属的约定。《著作权法》第19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因此,剧本杀经营者为了能够完整充分地使用剧本,可以在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剧本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全部著作权归委托方所有,作者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将该剧本用于其他任何情况”,否则该剧本的著作权仍为作者所有,经营者使用时会受到较大限制。除此之外,委托方为了规避潜在风险,也可以在委托协议中要求作者承诺其所创作的作品不会侵犯其他任意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约定一旦出现侵权情形将由作者承担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
实践中除了上述委托第三方创作的情形外,剧本杀经营者往往也会通过聘用员工进行创作、从第三方取得剧本授权等方式以取得剧本。
在剧本杀经营者聘请员工创作剧本的模式下,著作权主体的纠纷往往在于职务作品的认定。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8条第一款的规定,一般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使用,同时该条第二款第三项也规定了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可以通过合同取得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作者享有署名权)。区分这两种情形的关键,在于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与具体进行创作的自然人之间是否存在约定著作权归属的合同。因此,实务中剧本杀经营者往往在劳动合同上载明作者的主要职责为创作剧本,并通过合同约定由经营者取得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作者仅享有署名权。
值得注意的是,法人作品与职务作品的区分对认定著作权的归属具有重要意义。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的规定,法人作品系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若涉案剧本属于法人作品,那么剧本杀经营者即为创作该剧本的作者,并享有原始著作权。法人作品与职务作品的区分一般可以从以下两个维度进行把握:一是具体创作者的身份,职务作品的作者更强调其与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法人作品的作者可以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工作人员以外的人;二是作品所体现的意志,职务作品中更多体现的是作者个人的意志,法人作品更强调法人在具体人员创作时提供了创意、主旨、内容等实质性贡献并对具体创作人员的主观能动性进行约束。实践中,法院更强调法人主导作品的创作并作出实质的贡献,而不是仅提供物质技术条件或单纯发布任务。因此,若没有充分的证据表明法人在作品创作过程中具有实质性的重要贡献,则不建议通过法人作品途径认定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在从第三方取得剧本授权的模式下,剧本是经营者通过著作权许可协议获得剧本的使用许可,并不涉及著作权归属的问题。在此种情形下,对于剧本杀经营者而言,应当在著作权许可协议中约定获得修改、复制、发行、表演及改编等在日常经营中可能涉及的权利,否则将构成对第三方未授权部分著作权的侵权。实践中经营者为了保证自家剧本的独特性,会与授权方约定排他性使用剧本,以达到避免分流、吸引玩家的目的。同样地,剧本杀经营者为了规避潜在风险,也可以在授权协议中要求授权方承诺相关剧本不存在侵害其他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的情形,约定由授权方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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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本著作权侵权,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剧本著作权权利人发现侵权,法院起诉索赔时,一般会外包给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品牌打假机构)公司,尤其承担全部费用(律师费,车费,公证费等所有费用),采用法院判决侵权赔偿金分成的合作模式! 商标权利人,自己没有任何成本,就有侵权赔偿金分成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