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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视频侵权的原因及处理方式有哪些?

发布日期:2022-07-26

短视频侵权,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侵权原因:

1、法律意识淡薄

    著作权包含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等著作人身权,也包含复制、发行、展览、信息网络传播、改编等著作财产权。著作权权利内容复杂,短视频作品在创作过程中,可能存在部分作品复制或者模仿他人创作的行为,创作者对该行为是否属于侵权行为认识不足、相关法律知识储备不到位,无法识别该行为性质或者自认为属于合理使用行为。

2、受托第三方的侵权行为

    在自媒体运营过程中可能会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广告宣传、文案视频等的制作,而第三方机构为减少制作成本或著作权意识淡薄,可能在完成受托事项中存在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比如某汽车商委托某创意公司制作的汽车广告文案,直接照搬“北大满哥”的文案。该广告公司声明团队在视频开发过程中,团队版权意识淡薄,未与版权方沟通情况下直接使用“小满文案”。

3、存在侵权的侥幸心理

    某些短视频运营者迫于追求关注度以及高流量的压力,存有侵权侥幸心理,明知自己的行为存在侵权风险但仍选择照搬挪用。《著作权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既然是使用他人作品签订使用合同,势必要给著作权人支付一定的报酬,为减少成本或者存有的不被发现的侥幸心理,导致侵权人直接使用他人作品。

侵权的防范及处理方式:

1、增强著作权意识,尊重他人创作成果

    短视频平台用户在引用原创视频时,如果确需授权引用的,一定要联系著作权人,获得授权后再进行使用,尊重他人创作成果。对于视频创作者,要增强著作权意识,保留创作草稿记录,必要时进行著作权登记,提前做好著作权保护。

2、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内容制作的,需明确责任划分

    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内容制作的,需签署委托合同,明确责任承担。受托方是否享有著作权对后期责任承担不同。受托方保证作品为其独立创作,享有著作权,若引发著作权纠纷由受托方承担相应责任。受托方仅是文案创作者,不享有著作权,若引发著作权纠纷由委托方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受托方依合同约定对委托方承担违约责任。

    作为委托方及第三方专业机构,应定期组织团队成员认真学习著作权法律法规,提高著作权保护的意识,可避免“小满文案”的著作权纠纷。

3、加强短视频平台的监管力度[4]

    短视频平台作为短视频传播的重要载体,不能仅通过“通知-删除”义务作为自身免责的抗辩事由,其对传播的作品需要进行合理的审查限制,对侵权信息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事前审核、事中事后监管等方式主动排除平台的侵权作品。

4、著作权人发现作品侵权,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直接向法院起诉维权。

    《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将侵犯著作权赔偿数额上限从50万元调高到500万元,并引入惩罚性赔偿机制,明确规定故意侵犯著作权,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侵权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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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视频侵权,第三方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著作权权利人、品牌厂商发现侵权,法院起诉索赔时,一般会外包给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品牌打假机构)公司,尤其承担全部费用(律师费,车费,公证费等所有费用),采用法院判决侵权赔偿金分成的合作模式! 商标权利人,自己没有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