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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首起网络侵犯著作权案宣判被告人获刑二年

发布日期:2023-06-21

       6月19日,阜阳市首起通过网络传播影视类作品侵犯著作权案件在颍东区法院宣判,被告人梁某因犯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追缴违法所得三万六千元,并处罚金四万元。

        颍东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12月至2023年2月,被告人梁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从网上购买服务器,在互联网上搭建、开设“某影视网”网站,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下从其他视频网站采集影视作品,并通过“某影视网”网站向社会公众传播影视作品,实际被点击数达到25万次以上,以在网页刊登广告收取费用的方式获利,共非法获利36000元。另查明,被告人梁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

       颍东区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人梁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传播侵权影视作品,被告人梁某的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梁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主动退赃、退赔,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人梁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说法】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知识产权并不是空中楼阁,而是与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我们购买的生活用品的商标、在手机上观看的视频等都是权利人的智力成果,属于知识产权中的商标权、著作权,受到法律的保护。除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外,未经授权不得转发和使用。只有我们一同自觉遵守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尊重知识产权,不进行任何形式的侵权行为。在全社会共同努力下,才能构建一个更加公平、公正、有序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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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品牌控价、品牌维权,第三方律师打假机构

       品牌厂商发现侵权,法院起诉索赔时,一般会外包给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品牌打假机构)公司,尤其承担全部费用(律师费,车费,公证费等所有费用),采用法院判决侵权赔偿金分成的合作模式! 商标权利人,自己没有任何成本,就有侵权赔偿金分成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