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人Trimble公司系Tekla Structures系列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其发现绿筑上海分公司在网站上招聘工程师,要求所应聘的工程师需具备使用Tekla Structures软件的能力。Trimble公司经核查,绿筑上海分公司并未向其或者其授权经销商购买过Tekla Structures软件。鉴于安装有涉案软件的计算机均在绿筑上海分公司的经营场所内,客观上无法获得相关证据,且由于涉案证据均为计算机软件以及相关数据,具有无形性,极易藏匿或者毁灭,一旦证据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将难以取得,从而对相关事实认定造成困难,故Trimble公司请求法院进行诉前证据保全。
上海知产法院经审查认为,Trimble公司申请保全的证据属于法律规定的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形,且亦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故Trimble公司的申请可予准许。在保全过程中,法院组建了由法官、执行人员、技术专家组成的专业保全团队,及时、有效完成对绿筑上海分公司经营场所内百余台计算机及相关设备的证据保全。
【典型意义】
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不仅体现在实体方面的法律制度建设及实施,还应体现在诸如临时禁令、证据保全等程序制度的执行。本案系涉及计算机软件终端用户商业性使用盗版软件的案件,对于当事人诉前证据保全申请,法院积极审查并依法处理。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及时裁定保全、固定证据,有效化解涉及纠纷中的“举证难”问题。保全过程中,针对软件数据保全的专业性和复杂性,法院在人员配备上组建“法官+执行人员+技术专家”的保全团队,保全中充分发挥外部技术专家力量,对所涉计算机中涉案软件的安装记录、删除记录等及时取证并予以固定;在工作机制上分设技术专家组、现场清点组、现场控制组等工作小组,明确职责、分工协作,高效准确实施证据保全。
本次诉前证据保全措施的依法适用,不仅及时固定了相关证据,也充分展示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力度,亦为探索符合该类案件特点的保全执行机制,提高保全裁定执行效率和准确性提供了可借鉴的工作方法和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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