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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诚厚欣公司诉火拉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

发布日期:2023-09-05

    【案情简介】

      被告火拉公司系《唐僧与女妖精》游戏的著作权人,其与原告沉诚厚欣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将《唐僧与女妖精》手机游戏产品iOS版(含越狱版)和安卓版许可沉诚厚欣公司发行运营。火拉公司于2015年1月30日交付涉案游戏iOS越狱版,于2015年10月10日交付涉案游戏安卓版。沉诚厚欣公司认为,涉案游戏iOS越狱版经过分析测试,发现数据很差,用户留存很低,渠道评级也低;安卓版交付时间远超合同约定时间,且iOS正式版一直未交付,故诉请法院判令解除合同,要求火拉公司退还合同款项225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若解除合同不成立,则要求火拉公司赔偿延期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225万元。火拉公司提出反诉,要求沉诚厚欣公司支付第二笔授权金100万元。

       上海知产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在实际履行中变更了涉案合同约定的游戏版本交付期限,且双方合意确定了先交付iOS越狱版、再交付安卓版,最后提交iOS正式版的交付方式,而沉诚厚欣公司就iOS越狱版提出的问题,并无证据表明系涉案游戏本身的技术问题所造成,故火拉公司的履约行为基本符合双方的重新约定,法院对于沉诚厚欣公司要求解除涉案合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涉案游戏的交付存在延期,且火拉公司对于履行迟延存在一定的过错,故法院酌情确定火拉公司承担延期履行违约金50万元。涉案合同尚未履行至支付第二笔授权金的阶段,故对于火拉公司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二审期间,沉诚厚欣公司撤回上诉。

     【典型意义】

      在游戏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件中,对于游戏软件的许可使用合同权利义务的认定,应当注意将游戏本身的技术问题和游戏运营的市场需求相区分。本案准确认定合同性质,并明确了游戏软件许可方虽负有向运营方交付能够正常运行游戏的义务,但并不负有保证其许可的游戏能够取得市场成功或者符合游戏玩家需求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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